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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安阳市企业“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0-22   来自:马存兴    点击率: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开展安阳市企业“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阳市委办公室
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0月11日

                                  关于开展安阳市企业“人才高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我市人才强市战略,广泛吸纳各类优秀人才,集中优势力量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在企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就开展安阳市企业“人才高地”建设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紧紧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以市场机制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集聚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为重点,为企业搭建一流创业平台,创造良好条件,营造和谐环境,形成相关产业人才的吸引、集聚效应,打造企业“人才高地”,为建设豫北区域性中心强市提供人才智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到5年的努力,在全市建成一定数量的企业“人才高地”;到2020年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影响的“人才高地”。通过企业“人才高地”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全面加快我市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优势产业的发展。
  通过企业“人才高地”建设,聚集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处于省内乃至国内外前沿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转化一批科研成果,促进产业升级;培养一批精通世界贸易规则和适应国内国际市场的优秀企业家,充分发挥他们带动产业、拓展市场、聚集高科技项目和人才的核心作用;形成一批既有基础研究、项目开发和推广应用等不同层次,又有年龄梯次结构、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形成一支操作熟练、技术精湛的技能人才队伍,推进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具体要求
     开展企业“人才高地”建设,是以我市成长性好和人才工作基础比较好的企业为依托,集中各方力量,采取优惠的政策和有力措施,搭建一流平台,营造一流环境,引导、支持、帮助其吸引聚集和培养一支数量较大、质量较好、层次较高的人才队伍,形成“人才高地”,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范围
  全市范围内,在国内、省内同行业、同领域中具有明显竞争优势的各类企业。
  (二)条件
  1、具有在国内、省内同行业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优秀经营管理者,并初步形成结构合理、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创新人才团队和技能人才队伍。
  2、具有较强的技术储备和科研实力,能够做到产学研相结合,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多项省部级、国家级科研技术成果。创新能力较强,研发项目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能推动该产业、企业的发展。
  3、生产经营(或开发)的产品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市场前景广阔,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较高市场占有率。在节能减排方面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4具有良好的人才创新环境。企业经营管理者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项人才政策,重视科技创新;企业科研氛围浓厚。
  (三)申报审批程序
  1、申报。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交建设方案,填写《安阳市企业“人才高地”建设申请表》,报市企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办公室。
  2、评估。由市企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办公室对申报对象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推荐的申报对象进行评估,提出初步意见。
  3、审批。经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批企业列入“人才高地”建设企业。
     四、政策支持
  列入“人才高地”建设的企业,可享受下列政策支持。                                         

    1、对企业建设的支持。对于企业建立的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在享受市政府优惠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政府奖励资金。
  获得国家级科技奖的企业,给予5—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科技奖的,给予1—3万元奖励。
  对引进国外智力并经安阳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优惠政策的同时,年终可根据项目执行效益、聘请专家人次等情况给予项目单位1—3万元经费资助。
     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工作站每招收1名研究人员,在人员进站两年研究期内给予5万元研究经费资助。
  2、对引进人才的支持。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安阳市人才引进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分别给予相应数额的一次性购房补助,三年内每月发放一定金额的津贴补助。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建立个人业绩档案,具体内容由个人按项目、课题进展情况或年度对专业领域工作及其成效进行书面总结,经研发、设计等机构和所在企业确认后,由市企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论证,并载入个人业绩档案。
  对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特长人才),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引进人才的子女需在我市就学,属义务教育阶段的,根据本人意愿由教育主管部门在市、区中小学中择优安排。对于已参加工作的成年子女或配偶需要来安工作的,根据本人专长、原工作单位性质等情况,由有关部门安排相应工作。
  3、对人才培养的支持。大力支持进入“人才高地”的企业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组织的各种培训计划。积极为企业搭建平台,扶持企业通过采取建立与高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战略联盟,依托重大的科研工程、科技攻关合作“人才+项目”等灵活多样的措施,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企业资助各类人才开展高层次学历进修,对获得博士学位并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给予单位1万元/人的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
  1、企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在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成立企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分管人才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人才高地”建设的日常工作。
  “人才高地”建设企业享受的各类政策支持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受益财政支出。由企业提出申请,市企业“人才高地”建设工作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2、企业自主确定引进人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推行兼职兼薪制度,实现人才资源共享。引进的人才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根据国家法律和与企业签订的协议,依法予以保护。要建立向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分配机制,加大参与人才对科研成果和技术专利等产业化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分配奖励比例。研究制定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完善技术作价入股,科技成果等参与分配等产权激励制度。
  3、对涉及企业“人才高地”建设的事宜,各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予以优先办理。
    4、“人才高地”建设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问题突出达不到管理目标的,要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管理目标要求的,取消“人才高地”建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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